中国共产*章程——第七章 *的纪律
来源: 时间:2010-04-20 浏览量:11243

第七章  *的纪律

    第三十七条 *的纪律是*的各级组织和全体*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,是维护*的团结统一、完成*的任务的保证。*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*的纪律,共产*员必须自觉接受*的纪律的约束。

    第三十八条 *组织对违犯*的纪律的*员,应当本着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精神,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,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

    严重触犯刑律的*员必须开除*籍。

    *内严格禁止用违反*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*员,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。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*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。

    第三十九条 *的纪律处分有五种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*内职务、留*察看、开除*籍。

    留*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。*员在留*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*员经过留*察看,确已改正错误的,应当恢复其*员的权利;坚持错误不改的,应当开除*籍。

    开除*籍是*内的最高处分。各级*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*员*籍的时候,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,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。

    第四十条 对*员的纪律处分,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,报*的基层委员会批准;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,或给*员以开除*籍的处分,应分别不同情况,报县级或县级以上*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。在特殊情况下,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*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*员以纪律处分。

    对*的*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、候补委员,给以撤销*内职务、留*察看或开除*籍的处分,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。在特殊情况下,可以先由**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,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。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,必须经过上级*的委员会批准。

    严重触犯刑律的*委员会委员、候补委员,由**治局决定开除其*籍;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、候补委员,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*籍。

    第四十一条 *组织对*员作出处分决定,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。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,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。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,可以提出申诉,有关*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,不得扣压。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,要给以批评教育。

    第四十二条 *组织如果在维护*的纪律方面失职,必须受到追究。

    对于严重违犯*的纪律、本身又不能纠正的*组织,上一级*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,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,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,并报再上一级*的委员会审查批准,正式宣布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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