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*的*组织
第十八条 *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,由*委员会召集。*委员会认为有必要,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,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;如无非常情况,不得延期举行。
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,由*委员会决定。
第十九条 *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听取和审查*委员会的报告;
(二)听取和审查*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;
(三)讨论并决定*的重大问题;
(四)修改*的章程;
(五)选举*委员会;
(六)选举*纪律检查委员会。
第二十条 *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: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;调整和增选*委员会、*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。调整和增选*委员及候补*委员的数额,不得超过*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*委员及候补*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。
第二十一条 *的*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。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,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。*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*龄。*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,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。*委员会委员出缺,由*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。
*委员会全体会议由**治局召集,每年至少举行一次。**治局向*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,接受监督。
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*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,领导*的全部工作,对外代表中国共产*。
第二十二条 *的**治局、**治局常务委员会和*委员会总*,由*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。*委员会总*必须从**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。
**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*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,行使*委员会的职权。
**处是**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;成员由**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,*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。
*委员会总*负责召集**治局会议和**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,并主持**处的工作。
*的*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*委员会决定。
每届*委员会产生的*领导机构和*领导人,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,继续主持*的经常工作,直到下届*委员会产生新的*领导机构和*领导人为止。
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*组织,根据*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。*军事委员会的*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*治部,总*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*的工作和*治工作。军队中*的组织体制和机构,由*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。